阿里巴巴侵犯知識產權案一審敗訴
日前,北京市朝陽區(qū)人民法院就經濟參考報社訴中國雅虎網的經營者、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術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阿里巴巴公司”)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作出一審宣判,認為阿里巴巴公司侵權事實成立,判決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5000元。
法院審理查明,經濟參考報社對《畸形消費產業(yè)之頹》等4篇涉案作品,享有著作權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。被告阿里巴巴未經著作權人許可,在其主辦的中國雅虎網上轉載涉案作品,侵犯了經濟參考報社所享權力,應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侵權責任。阿里巴巴公司稱其對涉案作品使用系合理使用的抗辯,無事實及法律依據(jù),法院不予支持。
據(jù)悉,阿里巴巴在未獲經濟參考報社授權的情況下,轉載和使用后者版權作品1300多篇。經濟參考報社將對余下的侵權作品,通過法律手段,繼續(xù)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